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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6/18 12:25:28
根据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工作安排,我省200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与心理学培训考试报名工作于2008年6月中旬进行。现将我区报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2008年6月19日-20日。
二、报地点:瓯海区自考办(将军桥兴海路3号)。
三、报名办法:
首考生须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件,上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登记表、准考证上各贴一张),填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登记表》和准考证,报考费每科48元;
续考生(补考生)凭准考证报名,填写《续考生报考登记表》,同时交报考费每科48元。
四、报名对象:
仍按《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2]407号)、《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与心理学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2]1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教政[2002]1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学历条件及对象和范围:
1、申请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首次认定幼儿园及小学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后,其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
2、申请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当于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经省教育厅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4、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①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②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社会人员;
5、上述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①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②2001年底前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六、考试通知单由考生本人在考试当周登录温州市教育局考试中心网站(http://kszx.wzer.net)自行打印,暂无打印条件的考生,可到本办打印。
咨询电话:瓯海区自学考试办公室88507755、88504062
瓯海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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