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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初级教师和实验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11/24 17: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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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初级教师和实验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 作者: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数:929  更新时间:2006-11-22  ]
     
    温瓯教政〔2006〕165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初级教师和实验
    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评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及《温州市中小学教师和教育管理职务评审实施办法》(温教政〔2005〕34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政函〔2006〕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度中(初)级教师和实验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 中小学教师职务:
        本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中小学校实验职务:
        本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实验室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教师资格
        申报中级教师对象除实验师职务外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学历
    (1) 申报中级教师和实验师职务。
        高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上且任教高中段满10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
        中学研训员以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中师、幼师及以上学历;小学、幼教研训员以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 申报初级教师和助理实验师、实验员职务的,须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4、年资
     (1)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实验师职务的,分别具备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及以上资历,担任本学科教学、专职从事实验工作2年以上者;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实验师职务的,分别具备聘任小学一级教师、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资历,担任本学科教学、专职从事实验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两门及以上学科教学的,应以担任的主要学科(工作量须达1/2以上)申报。
     (2) 申报中学二级教师、助理实验师职务的,须具备本科学历且任教、专职从事实验工作满1年,或到职评年度年底教龄满25年且任现职满2年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实验员;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助理实验师职务的,须具备大专学历且任教、专职从事实验工作满一年,或到职评年度年底教龄满25年且任现职满3年的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和实验员。
     (3) 申报中学三级教师、实验员职务的,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1年;申报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实验员的,取得合格学历且任现职满3年。
     (4)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高中、初中和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要求分别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师)的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年资要求,必须在取得合格学历后任期满1年方可申报,其合格学历的专业必须与所从事专业对口(含相近,交叉)。
     (5) 从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平级转任到现岗位,应在本岗位试聘1年,经考核合格,原任职务年限与现任职务年限可合并计算。
     (6) 根据温瓯政办发〔2005〕72号文件精神,男1965年1月1日、女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初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必须有在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年或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二年的经历。没有在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年或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二年经历的高中(直属单位)教师,2006年可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但实行评聘分离,待交流任教服务或支教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2007年起申报中级职务的,必须有规定支教年限或交流任教经历。
     (7)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市级及以上支教任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8) 年资时间计算到2006年12月底止。
    5、年度考核
        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学教师任现职近4年,小学教师任现职近5年的学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学教师任现职满2年,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满3年的学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6、论文
     (1) 申报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学教师应提交任现职近4年以来、小学教师应提交任现职近5年以来的1篇公开发表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流、获奖的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的教育教学论文或教育教学案例分析(发表、获奖论文及教育教学案例分析限在2006年10月底前)。
     (2) 申报实验师职务的,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地级三等奖、县(市、区)二等奖以上。
    7、班主任年限
     (1)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得少于3年;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得少于5年。副班主任工作年限以1/2计入班主任年限,其中担任正班主任年限中学教师不得少于2年,小学教师不得少于3年。
     (2)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学校政教主任(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科技、劳技、计算机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3) 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务,必须是现任政教主任(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例)。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必须任班主任工作满5年以上。
     (4) 参加工作不足3年即被聘任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中学教师或参加工作不满5年即被聘任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班主任年限可适当放宽,其担任行政职务的时间可按1/2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5) 根据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职务岗位要求,从今年开始硕士研究生毕业(第一学历)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本科毕业(第一学历)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仍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上述第(2)、(3)、(4)类人员不要求正班主任年限。
    8、继续教育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中小学教师申报对象继续教育学分,自2002年8月至2006年8月应达到192学分。幼儿园教师申报对象继续教育学分,自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应达到48学分(今年48学分中,至少有16学分属校本培训获得的)。
    9、普通话水平
    根据《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省语委〔1999〕5号)精神,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作为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余教师(除实验职务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外)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10、计算机应用能力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资格者须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 2000/XP & Office)》合格证书。从2007年1月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2006年底前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 2000/XP & Office)》证书,在2007年底前仍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凡2007年1月1日后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 2000/XP & Office)》证书,不再作为我省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
    三、破格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满4年,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1、在省级学术会议交流、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或市级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科研(课题)报告、教学经验总结、教育教学案例,并在县级以上进行过公开课。
    2、教龄在20年以上,其中本专业教龄和担任班主任各在10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教育、教学效果一致公认良好。
    3、获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市教坛新秀或省级单项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称号),或获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及以上。
    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下列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范围
    1、受党纪处分未满一年、政纪处分未解除者。
    2、2005年9月以来,有乱办班、乱带生、乱收费、乱兼课的教师。
    3、任现职期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外借其他单位和擅自离岗的人员;虽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校办厂管理工作,但未能按规定兑现有关合同条款的人员。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超过二个月者。
    5、2002年9月以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高一层次学校任教的教师。
    6、没有兼课的人员(除研训员外)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审。
    五、申报评审程序
    1、教师申报。各级各类学校将区教育局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教师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组织好有关材料,个人提出申报。
    2、审核公示。学校(单位)对符合中级教师职务申报对象的师德表现、工作业绩、学历、资历、论文、班主任工作、继续教育、普通话、计算机应用能力、年度考核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瓯海区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逐项评分,填写《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附件3),并进行公示。然后经本人述职、群众民主测评、学校考核组考核等程序,由学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评审小组。
    3、考核推荐。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分别组织小学、中学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申报对象材料,核对综合评价成绩,组织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和讲课或说课考核,评定教学常规考核等级,并结合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全面考核、综合量化、择优推荐”原则,经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评审组评审,根据分配的指标拟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
    4、上报核准。区教育局职改办对各学校(单位)上报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区职改办和市教育局职改办进行核准。
    5、组织评审。区教育局组织学科组专家再次审核申报对象材料,进行教学业务能力考核(说课),核对综合评价成绩。评委会根据以上成绩,结合材料再按照核准人数1.2:1的比例进行评审。
    六、指标分配的原则
    1、根据温州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意见》(温市人〔2000〕100号)精神,实行各学校(单位)现有的中级职务比例和符合申报中级职务条件的对象人数相结合,适当照顾重点(示范)学校和骨干教师集中的学校,并对薄弱的农村、山区及中级职务比例偏低的学校实行倾斜,同时对中级职务比例已超标的学校(单位)采取从严控制,确定今年各学校(单位)中级职务推荐指标数(具体指标分配另行通知)。
    2、民办学校(幼儿园)专职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本区服务满一年且业务考核合格的,并已在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注册登记的,方可参加教师职务评审。中级职务评审指标由区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结构比例确定。
    七、工作要求
    1、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也是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学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把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科研水平、班主任工作等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以强化政策导向,提高评审质量。
    2、各学校(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对象所在学校(单位)在正式材料上报前,必须将申报者的《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在本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应设置意见箱、公示电话号码)。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学校(单位)必须在推荐意见栏中签署“经公示(公示期为        日至        日),材料真实,符合        职务任职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意见后,方可推荐上报区教育局。
    3、各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填报虚假材料、窃取他人成果的申报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和今后3年申报评审资格;对提供虚报证件,违规操作的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严肃纪律。
    4、各学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审、考核小组成员的遴选、确定和调整工作。评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组成人员中专家、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考核小组的组建和调整,须在2006年11月27日前完成。
    八、报送评审材料要求(见附件4)
    九、时间安排
    1、11月22日下午,召开全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会议,部署职评工作。
    2、11月27日前,上报符合中级职务申报条件对象的预审材料。
    3、11月27日前,各直属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建立评审、考核小组,报区教育局职改办审批。
    4、12月1日前,下达中级职务评审推荐指标。
    5、12月9日前,各单位(学校)完成申报和考核工作。
    6、12月15日前,各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完成推荐工作,并上报有关材料。
    7、12月31日前,区职改办和区评委会完成审查和评审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区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附件:1、瓯海区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2、瓯海区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
      3、瓯海区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
        4、中级教师职务申报材料一览表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6、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7、计算机应用能力(普通话)免试审核表
        8、如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保证书
      9、教育教学绩效评估表
     10、符合中级职务申报条件对象的预审材料
     11、瓯海区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教、支教情况登记表
     12、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