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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与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考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11/24 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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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教办师函〔2006〕140号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考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考试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市局、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市教师教育院、各县(市、区)教研室和教师培训机构及市、县教育局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市局直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包括食堂、小卖部工作人员);
    (三)各县(市、区)教育学区(包括成人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所有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包括食堂、小卖部工作人员)。
    二、时间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原文资料由学校(单位)或学员自行到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下载。请各有关学校(单位)于1130日前分别就上述两部法规集中组织学员学习,126日(周三)下午4∶005∶00进行开卷考试。复习提纲于11259∶00上挂网站,由各地各校下载后统一印发学员。试卷由市教师教育院统一命题,各县(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印发,考试和评卷工作由各地各校(单位)负责实施。请各地各校统计应考和实考人数,于1215日前报送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考试。严肃学习考试纪律,对应故不能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进行补课和补考。对参加学习和考试合格的教师记继续教育学分9分,由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学习、考试的具体事宜,联系电话:88132971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习 义务教育 安全教育 通知

    抄送: 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7日印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点击下载